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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严肃考纪考风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学历教育网 发表时间:2014-03-25 浏览:


           湖北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签发的第18号令中有关条款,对违纪、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严重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其中是在职人员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一)替他人代考的;
    (二)请他人代考;
    (三)偷换他人答卷的。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答案;
    (四)交换答卷;
    (五)抄袭他人答卷;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九)涂改考号或姓名;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七)考试中左顾右盼。
    四、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违纪、舞弊考生当场未被发现并被学校录取入学的,一经查明,取消其学籍。
    六、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当地招生办公室作出考试处罚决
    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