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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成考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行为

    来源:湖北学历教育网 发表时间:2014-03-27 09:00:19 浏览:261次

      问: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考试机构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问: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规定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7)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